某宗土地使用者經兩年未開發,政府有沒有權力收回?
我們都知道土地對於我國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為有了土地人們才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麼某宗土地使用者經兩年未開發,政府有沒有權力收回呢?如果幾年都不開發的話,政府是有權力收回的,國家是禁止浪費土地資源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土地兩年內未開發,政府有許可權收回。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已經確權的土地,政府有權利收回嗎?
1、按法律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調整承包地。
2、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是單位或個人閒置、荒蕪耕地的,政府是有權力的收回土地,因為這是屬於浪費國家的土地,浪費資源,會使一個城市得不到有效的發展,所以,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年限之內進行開發,利用,這才能給國家創造出更好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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