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兩年還未動工怎麼辦?
某公司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兩年還未動工怎麼辦?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 年10月,國務院釋出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徵少用’、“徵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裡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核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
為了保障所有土地不進行閒置,如果開發商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在兩年之內未進行動工的話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公司也可以向政府進行申訴,將未動工的原因解釋出來,在根據實際情況,政府部門在進行酌情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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