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果是什麼?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果是什麼?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後果是對依法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如果是因為當事人違規用地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話,政府不會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反而違規用地的人需要接受行政處罰,甚至於是刑事處罰。
國有土地使用收回的情形主要是: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登出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案,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登出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可見,對於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後果,必須要根據收回的原因進行分析,可是,無論是哪一種原因導致政府部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都意味著原土地使用權人對當前的這塊土地已經不具備任何的使用權了。因為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會被依法登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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