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此進行了細化,“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該條文主要說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條件。
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所謂“適當補償”應當是公平合理的補償,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質、用途、區位等,以作出收地決定之日的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政府無償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價予以補償於法無據。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只要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情形,政府是可以收回這個土地使用權的,所以在這個時候就需要提前知道在什麼情形下可以收回這個土地的使用權,然後就是收集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將這個土地使用權歸還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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