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解除勞動協議可以反悔嗎?
用人單位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達成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時生效。自此,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都無效。但是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情形時,該協議可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特徵有哪些?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不管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自從蓋章生效的那一刻開始就是生效的,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想反悔那麼就必須要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看是否雙方還願意再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就算簽訂的合同也是一份新的勞動合同,而原來的勞動合同是肯定不做數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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