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填最低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不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勞動合同文字中以當地最低工資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的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放,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看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有些地區參保繳費工資是按企業自行是申報的,所以很多企業都只是按最低工資申報的。如果站在企業角度,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肯定更有利的,只是這樣有點損失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合同工資會涉及今後的合同補償,還有續簽時一些因素。社保費一般按工資的20%繳納的,其中企業支付12%,個人支付8%。
二、最低工資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企業當然也包括鄉鎮企業;還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還適用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
這裡還應注意的是,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所稱固定工、臨時工、農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試用、熟練、見習期的勞動者等。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如何拿到最低工資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並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妥善儲存工資記錄。
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的60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實踐中,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的情況很少,除非此時約定的實際工資就直接等於最低工資。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就實際的工資進行清楚的寫明,畢竟在這方面要是產生了糾紛的話,那當事人受到的損害還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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