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填最低工資合理嗎?
勞動合同上填最低工資不合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寫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數額。
2、用人單位一般口頭承諾的工資都會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正常經營時也會履行口頭承諾,但當企業經營發生問題或困難時,便會以勞動合同約定為由,降低員工工資——這種做法主要發生在民企和個私企業中。
3、勞動者一般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堅持把口頭約定的工資數額寫入勞動合同中,否則寧願不幹,別無他法。而實際情況是能堅持做到這一點的勞動者是少之又少。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上應該寫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實際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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