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是一群特殊的勞動主體,我國相關法律也給了她們必要的特殊保護,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此外,用人單位能否在在其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本站小編馬上來介紹。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內合同期已滿的,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合同期雖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經延續到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
上述檔案規定是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在“三期”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觸犯刑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予以開除、除名、辭退,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延伸補充:
一、用人單位能否在三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假、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勞辦計字[1990]21號文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懷孕期、產假、哺乳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此案例中,雖然酒店與C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懷孕、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合同期應該延長至哺乳期滿。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由上文可知,雖然用人單位不能再三期內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觸犯刑律的除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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