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在“四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在懷孕期間有其他原因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小編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孕期、產期,是我們國家勞動法一再強調的,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因為近兩年是生育高峰,很多單位不願意招用適齡的女員工,甚至不允許女員工在合同期內懷孕,這樣的做法都是不對的,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應該完善自己的內部管理和規章制度來創造和諧的勞動關係,而不是一味地想著降低勞動成本而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也就是說其實認為職工在“四期”內是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是錯誤的。女職工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員工自己提出或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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