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會保險,勞動者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且要求其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因過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需提前三十天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若程式存在瑕疵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等同於“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實際工資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不能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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