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給辦離職如何處理?
1.與公司協商解決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自動解除,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2.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還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就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局申訴。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應按該法第89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選擇不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離職登記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辦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立即結清應付工資和出具離職證明檔案,拒不履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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