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處理
很多時候,我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而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當事人可以協商看是否進行續簽。實踐中,也是經常出現不續簽的情況。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怎麼辦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怎麼辦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有: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補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
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為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對價是不一樣的。
2、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的續簽,否則的話當事人就有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出現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情況,此時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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