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崗位調動是否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一、勞動合同崗位調動是否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調動工作崗位是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的,《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企業要變更職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
(2)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合同的程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因職工不同意變動,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既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企業應負違約責任。
如果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動工作崗位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調動工作崗位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是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過,符合法定條件的話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面的調整工作崗位,比如法定醫療期滿之後,員工因為自己的身體已經沒有辦法再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那公司只能為其調換其他的工作崗位,否則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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