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計算週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實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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