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2條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82條共計兩款內容。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那麼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支付雙倍工資情況嗎?不屬於,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單位籤不籤,事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經法律認可。法律要求單位補籤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對公司總體來說要比勞動者更為重要一些,用人單位不進行簽訂不但要受到行政處罰,還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勞動者不進行簽訂,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即可,勞動合同是對自己的保障也是對雙方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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