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6條82條的解釋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46條82條的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46條是指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勞動合同法》82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超過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規定。
《勞動合同法》46條82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沒簽勞動合同能不能隨時離職?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入職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必須要在用工關係建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是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屬於違法行為,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也是不能隨時離職的,勞動者要離職的話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條主要介紹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員工入職後,一直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不用履行告知義務。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每個月給員工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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