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0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30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解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勞務派遣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的規定。
實踐中,一些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法公佈施行後,對勞務派遣作為全日制用工中的特別規定,單列了一節;對非全日制用工作為相對於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單列了一章,分別對這兩種特殊的用工形式進行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種情形產生的問題是:兩種不同的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究竟如何適用,即勞務派遣形式下的非全日制用工究竟如何適用法律?
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作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礎上所作的特別規範,勞務派遣應當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進行規範。因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至於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則並不作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綜上所述,在與勞動者有關的合同法中對於派遣的問題總是會出現爭議,尤其是派遣單位和實際給員工發工資的單位可能不一致而導致員工的權益保護主體的不確定,而一般來說,只要是直接與員工有關係的用人單位才是直接的負責者,但是派遣單位也要對員工的其他權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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