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滿提前一月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一、合同期未滿提前一月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不需要給違約金,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二、勞動者離婚需要按哪些規定來進行?
勞動者要離職的,應按下面規定來:
1、找公司協商
勞動者與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就可以。不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先提出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然後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是三十日的時間,一個是書面形式。要是沒按照上面的法定程式解除合同的,其實勞動者就是違規的,不過不至於賠償違約金。因為我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只有在約定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時候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職是需要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而且用人單位也是沒有權利阻止,一般只要在辭職時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的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那麼這種行為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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