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兩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一、入職兩年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單位超過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社保,可以聯絡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單位需要根據仲裁結果進行賠償等行為,要支付給員工11個月的雙倍工資。
1、若一個月內,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一方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建議以書面形式傳送解除通知,並予以留存證據。
2、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勞動者拒不簽訂的,建議用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不簽收的,單位需要同時進行錄影,若勞動者仍然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需儘快解除勞動關係。
3、若超過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前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明勞動關係: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
二、沒簽勞動合同還不發工資該找誰?
如果沒有籤合同不發工資公司可以找到仲裁委,請求申請勞動仲裁,帶著自己的身份證、仲裁申請書、能夠證明與所工作的公司的勞動關係的材料,拿著這些材料就可以去申請仲裁,仲裁委會根據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符合事實那麼將會得到之前二倍的工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老闆好商量的話最好可以嘗試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沒有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的工資,最長要求的時間是11個月。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員工可以去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勞動仲裁申請書,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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