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願
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於違紀職工。針對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是需要與解除的主體進行關聯。解除勞動合同是一個雙向的行為,其中包括用人單位的辭退。但是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勞動者最為主體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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