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的話,可以不需要進行賠償。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也在於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為勞動者的員工應注意事項有: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第一種情況就是,員工要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自願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司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第二種情況就是員工個人單方面的提出和公司解約,是因為公司向員工施加了各種各樣的壓力,如果是這樣的話,必須對員工賠償,而且還要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終止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個人主動提出離職的話,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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