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能第二天不幹了嗎
簽了合同能第二天不幹了嗎
通常情況下是不行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離職的,需要在30天以前書面提出,以給用人單位以時間調整。
當然有時這個時間可以少一點,如果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內,那麼這個時間是3天以前,可以口頭提出。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申請,這些情形通常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巨大過錯,危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譬如: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一定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但在實際中,用人單位卻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因為用人單位對此存在巨大過錯,所以此時勞動者便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辭職的事宜,即將關於辭職的緣由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辭職的便不受上面具體時間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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