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女員工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懷孕期間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懷孕而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在日常生活中,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有補償嗎?
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試用期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說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不是由於員工的過錯行為,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支付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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