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在平時工作中,用單位人人事部門時常面臨著辦理離職手續的工作,其中就對於員工當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詳細規定。那麼,您知道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強制辦理離職手續原因除了用人單位使用違法用工手段的情況下,職工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一、員工強制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二、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的違法用工的情況下,比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以獲得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待遇。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單位必須支付的。
三、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多種情況,職工在辦理離職時自己應當明確離職原因,若是用人單位傷害當事人的利益而進行強制離職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補償金的要求。同時職工在工作時應當切身維護好自己身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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