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競業限制條款的法律生效時間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是兩年,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是一種無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給於一定的保護,主要藉助於有形的物質載體存在,其受保護的物件不是物質載體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對於其他的民事權利來說具有很多專有特徵,主要包括:
(1)智慧財產權專有性,即獨佔性或壟斷性,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的精神成果,必須具有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對自己創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獨佔權,可以依法行使權利獲得經濟利益,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給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獲取經濟利益;
(2)智慧財產權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各個國家對於所在地區和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的認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給於的保護也是不盡相同;
(3)智慧財產權時間性,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各個國家法律對於智慧財產權規定的時間不相同,智慧財產權受保護的時間也不同。
四、法律上的智慧財產權包括那些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界定為:
(1)版權與相關權利;
(2)商標權;
(3)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
(5)專利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7)未披露過的資訊;
(8)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
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但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祕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或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單位未執行國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受到顯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單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自行終止。
最後,競業限制需要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具體範圍、期限、違約補償以及違約金支付的方式等,競業限制保護的是用人單位的企業機密和技術機密,如果競業限制保護的內容已經不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那麼當前競業限制條款不再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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