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
工作中,很多人其實對競業限制並不陌生,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是不會與每一個勞動者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競業限制有物件要求,同時也有期限要求。那麼這個競業限制期限是幾年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的競業限制合同,勞動者便可以此條款拒絕,維護合法權益。
三、競業限制的物件
競業限制並不能適用於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物件只能是本單位中接觸商業祕密的職工,特別是那些技術含量高的企業中的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一般來講包括:(1)企業的技術人員,具體是技術研製、開發、利用人員;(2)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具體是董事、財務總監、經理等;(3)其他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等。
四、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絡,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物件,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什麼是競業限制,而競業限制一般是針對單位中解除到商業祕密的員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時候期限一般是不能超過2年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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