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保密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保密和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針對的主要就是企業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能力,往往伴隨著巨大的經濟利益。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兩者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其中主要區別在於:
1、從功能上分析,保密義務主要保護企業商業祕密;而競業限制的功能既包括商業祕密的保護,也可能約束員工就業機會或應對競爭對手挖人。
2、從期限上講,保密義務是沒有期限的,只要商業祕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義務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職競業限制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限,離職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
3、從產生基礎上講,保密義務的產生是基於法定,《勞動合同法》包括之前的《勞動法》均有這方面的規定,換言之,無論企業與員工是否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員工在職及離職後均承擔保守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而競業限制義務則是基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無約定即無義務。
4、對價補償的不同。員工承擔保密義務是不需要企業支付保密費的,而對於離職後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則需支付合理的補償費。
5、法律責任的不同。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通常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勞動合同生效滿足什麼條件?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公民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例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程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字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雖然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都是針對公司的商業祕密,但是違反這兩者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要具備相應的法定資格,用人單位是合法企業,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和程式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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