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其實勞動和勞務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因為勞務在名義上就已經比勞動關係更加不正式,所以在勞務合同要開始訴訟的時候也會因為主體界限沒有那麼明確就讓勞動者難以有針對性地提起訴訟。那麼,勞務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一、勞務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勞務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務單位和勞動者,即訴訟主體就是單位和勞動者。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根據這一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是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屬於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問題簡析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組織屬於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組織:
1、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企業是最常見的用人單位,無庸多言。個體經濟組織即個體戶,同樣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的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醫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針對某些較特殊的非企業單位存在的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特別明確,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對於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應依照本法執行。但這些單位裡的公務員,與單位建立的則不是勞動關係,也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3、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也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其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4、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而後者只能受單位的委託以單位的名義訂立勞動合同。
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想要在訴訟中確立所要起訴的物件首先就得明確自己是給哪個單位工作的,而這個單位侵犯勞動者就相當於成為了訴訟中的被告人,如果勞務合同的勞動者缺乏訴訟知識可以直接找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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