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年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作未滿一年辭退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同樣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
3、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二、“入職與轉正”的不同概念
求職者已經通過招聘單位的審查把關,被招聘單位通知錄用,可以進入招聘單位開始試用的這一過程,稱為入職。換言之,入職就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試用期。
轉正,則是指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因此,開除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如何進行補償要看實際情況,需要看公司辭退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果是不合法的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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