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一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不滿一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不滿一年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注意事項
單位:補籤合同為備案,公司規定需執行如果遇到用人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的情況時,勞動者要留存好錄音等相關證據,日後申請仲裁時,可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這一訴求仲裁一般都會支援。“如果公司不開離職證明,確實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損失,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非常的重要的,它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是非常的重要的,當然在進行一些合同的簽訂過程當中,也是需要注意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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