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患病職工勞動關係?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後,雙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勞動關係,否則需要支付鉅額賠償金。職工受傷經治療被認定無法痊癒或者不能再勝任此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需經濟賠償金,若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該如何解除患病職工勞動關係?
一、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我國現在已經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對於大多數可能出現的情況,法律法規都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想解除患病職工勞動關係時需要事先查閱想關法律法規,再結合簽署的拉低合同和其他具體情況,做到了解解除關係後自己用過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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