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留辭退是否合法?
一、員工被行政拘留辭退是否合法?
員工被行政拘留辭退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
對於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職工,單位該如何應對呢?小編建議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完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將勞動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並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界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一旦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包括違法犯罪事實的調查階段)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若規章制度未規定“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也可在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中止勞動合同。
二、其他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據此,勞動者無論是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還是違法行為被確認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都可以採取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費,中止的時間也不計算為勞動者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導致損失的,可以根據 《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如果員工被行政拘留,那麼該用人單位是不能以此為由將該員工辭退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員工被刑事處罰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對於其他的法律處罰,用人單位都是不能夠將員工給辭退的。
當代社會有一些員工他們可能存在著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在此狀況之下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予以辭退的,當然這樣的一種予以辭退,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必須是已經確切的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只是一種嫌疑或者是採取行政方面的處罰措施,並不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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