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被辭退是否合法?
一、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被辭退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詐騙、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失效。但並不是所有提供虛假資訊或隱瞞行為都屬於欺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裡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資訊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歸為員工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二、是不是處於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於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在實踐中,隱瞞懷孕入職的清新是較為常見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欺詐、現實公平的合同,是不會法傷法律效力的,雖會懷孕是職員的個人隱私,但也關係者用人單位的利益,故而雖不至於勞動合同微小,卻也會會面臨著辭退的風險。
在生活中,隱瞞懷孕入職的這種情況還是有的,但是比較少,畢竟懷孕入職還是一件比較危險的事情的,另外個別公司在面試的時候也會詢問相關情況的,若是入職後因懷孕入職而被辭退,這是違法的,員工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但若是員工違反其他規定,公司有權將其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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