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居留可以辭退嗎
一、員工被行政居留可以辭退嗎
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
對於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職工,單位該如何應對呢?小編建議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完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將勞動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並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界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一旦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包括違法犯罪事實的調查階段)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若規章制度未規定“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也可在勞動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中止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據此,勞動者無論是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還是違法行為被確認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用人單位都可以採取暫時停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費,中止的時間也不計算為勞動者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導致損失的,可以根據 《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勞動者如在辭退時,相關的員工工資應在工作交接或次月工資發放時一同進行發放。相關的勞動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的工資進行發放。如拒不支付的,應積極的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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