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入職先上班應該怎麼辦?
隨著近幾年應屆畢業大學生數量的不斷增加,在給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有生力量的同時,也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就業壓力,有些用工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規範的公司甚至藉機侵害就業者的合法勞動權益,藉故不為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沒入職先上班應該怎麼辦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即可,第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難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單位主張勞動者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應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事實進行舉證,單位無法解除的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對於用人單位的不規範行為可以先通過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注意儲存好考勤表、工資條、工作證等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如果可以,給領導做個錄音,證明辭退的事實,固定證據。先與單位友好協商,看其能否支付賠償金等。如協商不成,可向相關行政主管機構投訴舉報。
綜上所述,關於還沒入職先上班怎麼辦的問題,首先要確定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建立起勞動關係,應該以勞動合同為合法依據,即使是新入職尚處在試用期的員工,也應先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應在積極蒐集證據的同時,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爭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向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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