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和失業險是什麼?
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和失業險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失業金是指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離職後由社保局支付的失業金待遇。辭退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納失業保險後,被動失業,在社保局領取的,按失業保險繳納年限計算失業金領取期限。
員工被單位辭退,是非本人意願離職,在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或以上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三、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流程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超過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離職人員如果是非本人意願辭職的,比如企業改制、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失業人員可以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企業應當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並且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辦好離職手續後,企業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人員在兩個月內到社保局申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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