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金和失業金規定是什麼?
一、辭退員工補償金和失業金規定是什麼?
公司辭退員工要符合法定條件才有補償和失業金,失業金是需要非本人意願所導致的中斷。因為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各種情況將不會支付失業金。因為這些情況並不是屬於非因本人的意願所導致的工作中斷。
二、領失業金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違法辭退職工的補償標準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當代社會辭退員工是分為合法辭退和違法辭退,比如說勞動者確實是嚴重的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是屬於合法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犯罪的話,不僅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還有可能涉及到經濟賠償,也就是經濟補償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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