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聘教師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臨聘教師可以隨時辭職嗎?
通常情況不可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教師辭職,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教師提出辭職三天以後就可以離職了。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教師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後才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的辦理程式是什麼?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三、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有些學校因為教學需求會臨時招聘教師,在教師入職後,雙方也會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期限往往不超過一年。在職期間,教師不能隨時辭職走人,這會影響學校的教學安排。教師如果想解除合同,應當提前和學校宣告,轉正後,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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