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賠償金是怎麼計算的
我們發現,在一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了勞動者的,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此時首先要知道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單位辭退勞動者要給賠償金,其次這個辭退賠償金是怎麼計算的。由於關係到自身利益的問題,要是之前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瞭解詳情。
一、辭退賠償金該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情形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
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形被辭退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第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並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於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四、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經濟補償金是否扣稅作出了以下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示的是,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五、單位不願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經濟補償;若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如果單位不願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在申請仲裁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對於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當中就可能就存在很多勞動者無法弄懂的法律難題。因此,建議勞動者在遇到有關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問題時,最好向專業的勞動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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