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員工都有哪些賠償
一、違法辭退員工都有哪些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你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可知,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用人單位不得以法定事由之外的任何理由開除員工,否則要承擔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在被單位無故開除的時候,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認定
勞動合同法,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法定,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39條、40條和41條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以上幾條情形的,或者違反第42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違法辭職員工,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用人單位除了在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外。如果勞動者本身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6條中規定的情形,那麼此時單位也是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而這種情況下的解除也屬於合法解除,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須向其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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