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怎樣不賠償辭退代通知金?
一、單位怎樣不賠償辭退代通知金?
單位不賠償辭退代通知金的情況是: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時提前30天以大會或者書面的形式通知到員工,這種情況只需要賠償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即可,而不需要賠償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也是享有這項權益的,試用期的員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到員工即可。
二、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專案專案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專案,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單位不想再繼續錄用某個員工時,需要提前通知到員工,並且按照勞動法中相關的法律條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的,單位需要在賠償金的基礎上另外再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金額的計算方式在相關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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