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賠償金還用代通知金嗎?
勞動者得到單位的解僱通知之後肯定是希望對方多支付賠償以彌補自己失去工作和收入的損失,但是作為賠償支付方的單位也是隻需要賠償法律已經規定的數額即可,而對於勞動者既要賠償金又要單位的代通知金的要求,單位肯定會直接拒絕。那麼,單位支付賠償金還用代通知金嗎?
一、單位支付賠償金還用代通知金嗎?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在之前培訓現場所做的調研中,發現最少有30%的HR會選擇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以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會選擇這一錯誤的答案,其原因就在於混淆了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這兩個概念。
單位支付賠償金還用代通知金嗎?綜上所述,雖然法律保護勞動者,但是也不會滿足勞動者提出的對單位賠償的無理要求,單位既然已經支付給勞動者最合理的賠償就不需要應勞動者的請求再多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否則就是對單位合法利益的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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