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員工能夠把工作壓力轉化成為工作動力的前提,應該是建立在公司首先要給職工創造一個比較舒暢的工作環境才能夠有助於完成公司的最終業績的。另外,這也是構建社會和諧勞動關係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了,不過現如今沒法辭退職工的這種狀況也非常的多。而有些職工比較好奇的是違法辭退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一、違法辭退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依據是什麼?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用人單位賠付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
通過小編的解釋以後,大家就應該知道違法辭退賠償金和代通知金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所適用的情形完全是不一樣的。公司支付了違法辭退的賠償金或就不需要再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了,所以一般同時主張這兩種賠償的話也是有些不切實際的,但是分別針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形職工還是要仔細的去了解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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