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什麼檔案?
一、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什麼檔案?
需要的檔案就是證明員工不適合此工作崗位的檔案。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單位覺得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的,需拿出證據進行說明,如果沒有證據的那麼擇視為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勞動者也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雖說試用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稍低,但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辭退員工,試用期間員工權益依舊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使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依舊需要提前三天進行通知。
三、辭退員工補償的相關規定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 ,辭退試用期的員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是在合法的基礎上才可以依法的實施,如果用人單位在處理的時候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那麼就會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對於勞動法就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來進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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