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哺乳期後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一、過了哺乳期後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過了哺乳期後被公司辭退不一定合法,若是女性職員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那麼單位就可以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哺乳期被辭退如何賠償?
女性如果在哺乳期被辭退是一種違法行為,可以按要求進行賠償。
(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單位解除違法,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每滿一年2個月工資,哺乳期再雙倍,法律沒有規定。
(二)如單位未給你繳納社保醫保,可以要求補繳或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在哺乳期內的職員辭退,至於哺乳期結束了的情形,單位若是向與其結束勞動合同關係,但是職員並沒有違反單位的規定,也沒有涉嫌犯罪,那麼在職員辦理離職手續時,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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