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超時加班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超時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經查實,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按照超時加班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時制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日後延長工作時間稱之為加點,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稱之為加班。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見,加點每天的上限是3小時,而加班加點累計一個月不能超過36小時。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勞動者遇見超過法定標準的加班加點,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他們介入調查。查證屬實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綜上所述,雖然綜合工時制在統計工時上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它同樣存在加班小時的上限要求。法律的有關規定在這裡仍然有效。通常來說,勞動行政部門在審批綜合工時制時,就會在批覆上提醒用人單位,即使綜合工時,也不能把員工往死裡用,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1小時。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公司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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