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不滿一年員工怎麼賠償
一、公司要辭退不滿一年的員工補償情況
需要看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果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補償金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沒有提前通知的,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待通知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退)的情形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三、入職與轉正的概念
求職者已經通過招聘單位的審查把關,被招聘單位通知錄用,可以進入招聘單位開始試用的這一過程,稱為入職。換言之,入職就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試用期。
轉正,則是指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後,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未到期限的員工,是違約了的,所以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應該對被辭退的員工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賠償,那麼被辭退的員工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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