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實際工作中,一般新員工入職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而試用期的長短,需要依據所在公司的規定而定。通常情況下,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公司都會給予一定的工資。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試用期間的工資會有所差別。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新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對於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不能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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