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再入職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
在一個員工由於一些原因辭職後卻又覺得後來找的工作沒有以前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覺得之前的單位還是比較適合自己,所以在離職後又重新返回的原來的單位工作,這就是再入職,那麼,離職員工再入職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接下來就由本站的小編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相關知識。
一因為合同期滿而離職的,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中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原來的沒有任何聯絡則可以重新規定試用期。
二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由於其他原因而離職離職的原因得到雙方的認可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時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這時企業不可再約定試用期。
三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其他原因而離職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原來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要續簽勞動合同。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否變崗都不能在約定試用期。
二、相關法律知識
1試用期是指在用人單位正是僱用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增加相互的瞭解而做出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 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工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 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 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試用期只是適用於初次到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再次到同樣的用人單位中就業後改變之前的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試用期。在企業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再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者乙方仍從事原工作即不改變崗位或者工種則不再規定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簽訂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和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是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有關 離職員工再入職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 的相關知識,試用期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的一個特殊時期,試用期可以定好勞動合同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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