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將員工辭退嗎?
一、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將員工辭退嗎?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解除。
《勞動合同法》在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了: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該規定,不難看出,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上並沒有大的不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本身就是用人單位規定可以辭退員工的合法依據。而唯一不同的,則是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表明該項是僅適用於試用期間的。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該項強調的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試用期內工作表現不及預期、不勝任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等是否就等同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呢,這可並不一定如此。所謂錄用條件原則上應符合兩個要求:
一是在員工入職時已明確告知勞動者,如:學歷、年齡、崗位職責、相關能力素質,等等。事實上,大部分單位在招聘入職時並不能提供明確的“錄用條件”。
二是相關的條件,尤其是能力素質等方面不可量化的,應當有明確的評估標準與依據,同時也必須事先明確告知勞動者。
只有在入職時做到了這兩點,才能為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不滿意員工,提供良好的基礎。
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的員工,用人單位都不能夠隨意進行辭退,員工只有員工才能夠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進行說明。其次,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還需要支付一定的勞動賠償金才行。
-
用人單位未登記是不是能形成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未登記能形成勞動關係。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辭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和是否能免稅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若勞動者因自己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
-
開除補償金額如何算
律師解析:開除補償金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
-
有簽訂過競業限制能做別人公司的顧問麼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有簽訂過競業限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一般不能做同類生產經營或有競爭關係公司的顧問。具體要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前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且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